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明文规定,特定情况之下,要约将会丧失其效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首先,当要约遭到明确拒绝时;
其次,若要约因法律因素而必须撤回时;
再者,在承诺期限到达后,尽管受到要约的人已做了接受的表示,却并未作出相应的承诺行为;
最后,假如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了任何重大修改或变更。
此外,《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进一步指出,承诺方对要约内容所作的变动必须与原要约完全相符。
如果受要约人对于原有要约内容做出了极其重要的修改或变动,那么这将构成新的要约。
关于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交货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等方面的核心条款发生改变,视为对原始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