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一对夫妇是否适宜离婚仅有的参考点便是他们两人间的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当出现以下七种情况,且经过调解无果之后,法院将认定这对夫妇的感情已经破损严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从而批准其离婚请求:
首先,存在诸如重婚或者是已有配偶者却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其次,存在家庭暴力或者是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以及遗弃的恶劣行径;
再者,若有人染上了赌瘾或者是吸食毒品这样的丑陋恶习,并且反复尝试戒除均以失败告终,也会被认定为离婚理由;
此外,在经过漫长的二年分居生活后,感情不和也是可以作为离婚理由的;
至于第六种情况,则是一方向法院提出宣告人身失踪申请,而另一方此时选择提出离婚诉讼时,法院通常都会批准离婚请求;
最后,那种经由人民法院审判之后,仍然判定不准许离婚,但在离婚之后,双方再度分居长达一年后,其中一方向法院提出再次离婚诉讼的,法院也会予以批准离婚。
当然,还有其他可能导致夫妇俩感情破裂的原因存在,这些也是可以作为离婚依据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