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无论夫妻双方处于长短如何的分居状态中,他们之间的法定婚姻关系均不会自动终止或消亡。
唯一能够导致婚姻关系宣告结束的方式唯有通过原、被告诉讼的途径离婚予以实现。
在此过程中,若原告与被告选择采用诉讼离婚的路径,那么在审理此案的法庭之上,法官做出离婚判决时所依据的唯一准则便是确信双方间的情感纽带已经彻底断裂。
换言之,倘若原告与被告因为情感上的分歧而分居超过两年以上,这可以视为法庭在判断双方之间情感状况是否严重损害至不可挽回时的重要参考因素,一旦满足该条件,法庭通常便会批准原告与被告的离婚请求并生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