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群殴事件中学校应否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议题,需依具体情况而有所区分:
若该等未成年受挫并非源于学校设施所导致,且学校在日常教学及管理过程中已经充分履行相关职责,事发时亦进行了积极的救护协助,且已适时通知其法定监护人有关情况,受害者系因其个人行为不当导致自身损害,抑或遭受幼儿园、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外人士的人身伤害,则此种情况下学校原则上无需负有相应的侵权责任。
反之,若未成年人受伤源于学校的教学管理存在疏漏,学校未能尽到其职责范围内的应有义务,使未成年人遭受到了人身损害;
或者成年人因自己的行为引致他人人身损害,学校均应对这样的结果承担与自身过失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