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原告身体尚未完全康复,确实需要持续接受医治,那么依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机构的专业结论所决定的必然在未来产生的相关费用,都将被纳入到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之中,以此作为赔偿标准。
这其中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首先,即为一次性赔偿,即将未来可能由治疗所引发的所有费用进行全面估算,进而一次性的给予赔偿。
其次,若以后再出现任何损失,则需要另外提出诉讼请求来解决,而并不在本场诉讼审判过程中得到处理,仅是为了确认未来需要另作处理的损失罢了。
最后,即便已经决定采取一次性赔偿的方式,但是如果未来实际治疗所产生的费用超过了一次性赔偿的约定金额的话,对于超出的部分,受害者仍有权利单独提起诉讼请求赔偿。
针对未来的治疗费用难以确定的情况,应当告知原告以单独提起诉讼;
然而,当受害者能够提供医疗鉴定证明或者鉴定机构的专业判定认为某些医疗费用必将会发生时,这类费用也应该被纳入赔偿范围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