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享有以下三方面重要权利:
1.对于抵押权的维护与保障;
2.对于抵押权的处置与实施;
以及3.拥有优先受偿权。
即当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清偿贷款本息时,抵押权人可对抵押财产进行处置并获得相应价款,该价款相较于未设定抵押权的其他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法律地位。《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