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个体婚前所拥有的财产,其相关约定对于当事双方均具有约束效力。
在此方面,男女双方皆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取的财产以及个人原先所拥有的婚前财产划定为各自专属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归属各自、部分共同享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