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再发性工伤案件,理应依据同等程度的工伤赔偿标准给予相应损失的补偿。
所谓工伤赔偿标准,即通常所述之“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其具体内容包括工伤员工以及工亡员工亲属依法享有的各项赔偿项目及其标准。
首先,医疗(诊)疗费用应得到充分保障。
此类费用的支付需严格遵循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其次,住院期间享有必要的伙食补助,该数额可根据所在单位的因公差旅伙食补助标准的70%予以发放。
再次,异地就医所产生的交通及住宿费用亦可由所在单位依据公司在职员工出差的相关标准进行报销。
然后,康复治疗费用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
此外,若因日常生活或职业需求,工伤员工需配置诸如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或轮椅等辅助器具,其所需费用同样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接下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能改变,仍照常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同时,生活护理费用亦应有所在单位负责承担。
另外,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需依据工伤员工的伤残等级确定,每个级别均有不痛的赔偿标准。
然后,伤残津贴作为对工伤致残员工的额外补偿,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照伤残等级予以逐级支付。
再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同样备受关注。
最后,工亡员工还将获得丧葬补助金,具体金额为丧葬所在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而对于工亡员工的直系亲属,则会有每月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然而,所有这些费用都只是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之外另行计发的。
需要注意的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计算基数为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到60个月之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