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条款规定,对于被判定为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且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依法宣判缓刑:
首先,其犯罪行为必须是情节相对轻微;
其次,他们能够展现出真诚地忏悔过错的态度;
再次,这些人士在未来不会产生再次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他们宣告缓刑后是否会对所在社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对于年龄未满十八岁,或者身怀六甲的女性以及已经超过七十五岁的老人,在同等条件下,也应该给予缓刑的机会。
此外,在宣告缓刑之后,还可以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考虑同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进行某一项特定的活动,限制他进入某个特定的区域、场所,与某些特定个体交往。
然而,这些被告人若被判定承担附加刑罚,那么附加刑罚仍然需要严格执行。《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