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空抛掷物体意外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中,若能确定财产责任承受人,则应由该责任承受人直接向遭受伤害者履行赔偿义务;
倘若无法通过合法途径确定直接责任承受人,则除了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并未对本次侵权行为实施任何侵害外,同一栋楼内所有可能成为责任主体的人员都应当共同向受害方承担赔偿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