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有出版权与著作权属于并存关系。
实际上,出版权仅是著作权所包含善意层面的诸多权利之一,明确表明出版权归属于著作权所有人。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二者存在一定差异,但它们在几个重要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别,包括主体、客体以及有效期等方面。
具体体现如下:
首先,专有出版权的主体通常为出版商或发行机构,因此也被称为“出版者”;
其次,专有出版权的行使对象主要针对的是各类书籍、期刊和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权的客体则是更为广泛的知识产权形式——作品;
最后,对于获准授权出版的作品,出版商享有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性出版权益,然而对于原著作者而言,他们所拥有的人身权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并且一般不受到任何时间限制。《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