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本质上是一种小型但具有影响力的信用贷款形式,而信用卡套现行为则涉及到商户和持卡人共同参与,以看似合法的消费购物名义,实质是从银行进行欺诈性的贷款套取活动,因此,这种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被视为以不实陈述方式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载条款,若有人违背国家有关规定,利用销售点终端机(POS)等设备,通过虚构交易、虚开价格、退款现金等手段向信用卡持卡客户直接支付现金,且情节严重者,将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如果持卡人怀有非法占有的意图,采取此类手法恶意透支,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将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