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注册人有权自主决定其注册商标的存续与否。
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初,商标注册人均应向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商标局报送商标注销申请书,同时,务必将原本已经领取的《商标注册证》原件如数上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