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牵连犯在实际上是由行为人实施两个或者多个符合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性行为所组成的。
其次,对于牵连犯进行合并处罚,与法律规定之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相吻合。
再次,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立法精神及未来发展方向来看,对牵连犯进行数罪并罚的处理方式无疑是最佳选择。
最后,通过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得到的结果,我们不仅能够有效地解决理论研究上的难题,同时也能实际应对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