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追诉其下落不明或已故债务人的遗产用以抵债,以期切实保护自身权益。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条款明文规定,当遗嘱生效之后,各继承人需在所受遗赠财物之实际价值内,对被继承人依法应承担的税款与欠债进行清偿。
倘若遗赠财物的实际价值超出上述范围,继承人在自愿行为下愿意承担的部分并不在该项规定之内。
而若有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便无须在继承遗产的范围之外,负担被继承人的应缴税款及债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