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并非如此。
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制度中的一部分。
而行政强制执行则指的是当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社会组织拒绝履行某项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迫使他们必须履行这些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在行政拘留中并未产生“拒不履行”的情况,因为这种措施事实上是一种由特定行政机构(主要指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进行惩罚,在某个时间段内对相关个体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的单方面行政行动,无需受到剥夺者的刻意“配合”。《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