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之规定,企业法人,以及在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与从事生产及经营活动的场所,以及个体工商户与从事生产及经营活动的其他事业单位(以下均统称为“从事生产及经营活动的纳税义务人”),在获得营业执照之后的三十日之内,应携带相关证明文件,主动前往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手续的申报办理。
若在此期限内未能按章办理,将依法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