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费用的具体金额应依照被害人及必行之陪同护理人员因其医疗或转移就诊而实际产生的费用来计算。
在被害者诉求交通费用之际,务必详细阐明其实际用途并出示相关交通费用的正式收讫凭证。
在这里,我们所说的"正式票据"不应简单地理解为正式的税务发票,如汽车票、火车票、船票乃至出租车票等皆可视为正式票据。
就这些由被害人所提供的票据而言,法院亦应对这些票据与就诊时间、地点、人数以及次数做比对核实,若发现票据信息与就医实情并非完全相符,则此部分费用不得列入赔偿总额之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