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为极其典型且常见的商标侵权实例,究其原因在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具有明确的行为约束条款。
依照中国商标法及其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商标侵权的相关规定,大多数此类案件的管辖权及诉讼主体往往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或类型而予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