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总承包商不被允许将主体工程拆分为几个部分并进行分包。
具体来说,以下几个规定应被重点关注:
首先,总承包方或包括勘探、设计以及施工在内的承包商在获得发包人许可后,有权将其承担的部分工程委托给第三方负责;
然而,他们禁止将整个建设项目转交给第三者或者将他们所负责的所有建设项目分割成若干个部分,然后以分包的形式分配给不同的第三方来承担。
其次,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商本身亲自完成。
接下来,在某些情况下,存在着非法分包的可能:
(1)当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发给个人负责时;
(2)当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时;
(3)当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在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但钢结构工程除外的时候;
(4)当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的非劳动作业部分再次分包出去的时候;
(5)当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动再分包出去的时候;
(6)当专业作业承包人除了收取劳务作业费用之外,还额外收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大型施工设备款项、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等款项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