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纳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方面应包含如下要素:
(一)该罪所侵犯的法益为国家对于金融领域的规范与控制政策。
其针对的具体犯罪目标则是社会大众的储蓄资金。
(二)就实际行为来说,本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三)本罪的实行者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只要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能成为此类犯罪的实行者。
(四)从主观要件来看,本罪隐含的心理状态为主观故意,即行为人须意识到自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将导致金融市场秩序混乱的严重后果,并对此抱有期待或者容忍态度。
过失并不足以构成此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