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之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由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勒令即刻中止此类侵权行为;
依照规定,对侵权的商品予以没收并彻底摧毁;
此外,还将销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以及伪造注册商标识别标志的主要工具。
在实际过程中,如果受侵害方的违法经营额达到了超过五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则可根据相关法规,对其处以达至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数额的罚款;
若情节相对较轻,且该违法经营额未达到或仅略微超出五万元人民币的标准,那么负责处理此案件的相关机关则将对其处以最低为二十五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任何惩罚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