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阐述的是,当夫妻双方在婚前购置房产并实行了按揭贷款,而婚后则由双方共同承担银行欠款和分享房产所有权时,此房产便自动成为这对夫妇的共有财产,因此应以平均分配的原则进行财产分割处理。
其次,如果某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首付款项且此房产在其名下注册,但婚后却又由夫妇俩共同偿还贷款,那么有必要明确指出,该房产仍旧属于支付首付款的那一方所有,然而对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需要进行具体的财产划分计算。
再次,如果另外一种情形发生,即一方在婚前购买了房产并登记其本人为所有者,但在婚后却与配偶共同还贷,在此期间,房产价值出现了增值现象,那么除了共同的还款金额以外,对于产权拥有者而言,他们需根据实际情况对另一半给予合理的补偿。
最后,另一个情况是,如果购房时由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注册手续,而婚后另一方仅是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还贷,那么可以肯定地说,这个房产应归属为支付首付款的那一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