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车辆速度测定的问题,若能够立即完成验证,则应于现场立即进行并给出结果;
如无法做到这点,也必须在十个有效工作天内得出结论。
自检查报告或鉴定意见形成并确认之日起的第五日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便有权通知相关方前往领取被他们予以扣押的那部分事故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