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他人引荐工程项目并据此获取介绍费用的行为是合法的。
在此过程中,个人可借助其合法设立的私人联系渠道,通过诚实守信的方式,为他人提供与其他方签订合同的机会,这被视为居间服务性质的行为。
在此过程中,介于介绍人和工程承包者之间必然形成了居间合同关系。
如果介绍人成功地促使该交易达成,则拥有索取报酬的权利。《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