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尽管夫妇间以暂时分居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并非意味着彼此间的婚姻已经走到尽头,然而在此期间,若美好时光的回忆缺乏法律规定或无书面协定约束的话,他们各自获得的利益仍然被认定为是夫妇共有的财产。
2.当面临离婚诉讼时,关于夫妇联合拥有的财产,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平均分配。
这就要求处理方式应当依据实际生计需求以及财产来源的多方面情况而异,同样,在处理细节问题时亦可能会有一些差异性。
3.若是夫妇分隔两地,那么在财产分割过程中,他们各自掌管和使用的财产将被视为个人所有物。
同时,若因各自所得财产悬殊而产生的差额差距较大,则多取者需以相当于差额比例的财产补偿给对方,从而达成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