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若夫妻中的任意一方提出离婚申请,可委托相关组织进行调解。如无法达成协商一致,亦可直接向管辖地的人民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需对离婚争议进行调解工作。如发现当事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通过调解修复,则应依法作出判定,准许离婚。在法律条款中列举了以下五种法定原因:1.存在重婚或与他人长期同居的行为2.存在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3.具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且屡教不改4.因感情纠纷而导致分居满两年5.不在上述之外的任何其他因素,足以破坏夫妻感情和谐。另外,如其中一方下落不明长达法定期间,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也应得到法院的认可处理。此外,如法院在判决不准离婚以后,双方再度分居一年以上,当此一方再一次提出离婚诉讼时,也应该给予其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