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医疗费:
这是指依照医疗事故给患者带来的人身损害情况,开展相应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据实报销,但不包含原本就已存在的病症的医疗费用。
在案件处理结束之后,如果确有必要继续接受治疗,则将按照基本医疗费用进行支付。
2.误工费:
对于拥有稳定薪资收入的患者来说,依据他们因为医疗事故导致误工损失的固有收入来计算此项费用,若收入水平超过该地区上一年度普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便按照三倍进行计算。
至于那些没有固定收入的病人,则会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区上一年度普通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参考。
3.住院伙食补助费:
这是根据医疗事故发生地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务人员出差时的伙食补贴标准来进行计算的。
4.陪护费:
倘若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专门人员进行陪护照料,那么其对应的费用将会参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区上一年度普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水平进行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
具体金额则要视伤残程度和类型而定,通常以医疗事故发生地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用为基准进行计算,从确定为残废之日开始,最多可以赔偿30年。
但是,若受害人年龄达到60周岁以上,累计赔偿时间不能超过15年。
以此类推,若受害人年龄达到70周岁以上,累计赔偿时间不能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
如果伤者因为畸形或其他原因需要配置辅助工具,必须持有医疗机构的相关证书,然后按照普遍适用的器具价格进行计算。
7.丧葬费:
它的计算方式是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点人民政府对丧葬费用的补贴标准进行核算的。
8.被抚养人生活费:
数额以死者或残疾者失去劳动力之前,曾经实际抚养且缺乏职业技能的人员为对象,根据他们的户口所在地区或居住地区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计算。
对于不足16岁的孩子,应当抚养至16岁为止。
对于年满16岁但却无法从事任何有报酬工作的人士,应抚养20年;
但年龄达到60岁或以上的必须不超过15年;
70岁或以上的需不超过5年。
9.交通费:
依据患者实际所需的交通费用进行计算并据实报销。
10.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务人员的出差住宿补贴标准结算,并列出凭证以便查证。
11.精神损害安慰金:
这部分金额需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点居民年均生活费用为基准来进行计算。
若事故造成了患者死亡,最高可赔偿的年限不会超过6年;
若引发了残疾状况,最高可赔偿的年限也不过为3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
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
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
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
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