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针对那些因犯下轻微刑事罪行而被判处拘役或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倘若他们符合如下情况的话,即有可能被宣告缓刑:
(1)犯罪举动较为轻微;
(2)表现出诚心悔过之意,主动认罪服法;
(3)再次违反法律法规的风险较小;
(4)判处缓刑不会给其生活居所周围的社区带来严重不良影响。
此外,对于年满十八岁以下、怀孕期间以及年满七十五岁以上的罪犯,同样应给予缓刑。
受判缓刑者,根据犯罪事实进行考量后,可根据具体情况限制他们在缓刑考验期内实施某些特定行为,不得涉足某领域或者场所,亦不得与特定人员接触。
若被持续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倘若其还需承担附加刑事责任,那么附加刑仍然需要继续执行。《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