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和效果问题,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点,即若权利人在这一期间内曾多次对义务人进行催促还款,那么这种行为就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规的明文规定,当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之际,诉讼时效则会自动中断,并且自此中断之时起以及相关程序结束之后,诉讼时效期间将会被重新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四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场景,进而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第一,如果当事人中的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了主张权利的法律文书,而对方当事人在该文件上签了字、盖了章、按下了指纹,或者虽然没有签字、盖章、按下指纹,但是能够通过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件已经送达到对方当事人手中;
第二,如当事人一方采用发出信件或数据电文的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益,同时这些信件或数据电文已经成功或理应送达至对方当事人那里;
第三,假如当事人一方属于金融机构类型,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协议约定,可以从对方当事人的账户中扣除所欠款项及其孳息;
最后,如果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且对方当事人已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一方住所地省级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发布了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那么只要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未作出特别规定的话,就应该遵循上述规则。《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