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那些被判处在拘留期间或者三年内的有期徒刑的罪犯们,假如他们能够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话,就可以给于缓刑的判决。
首先,他们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伤害程度应该较为轻微;
其次,罪犯对于自己的罪行有着深刻的忏悔,表示愿意接受惩罚并且改正错误;
再次,法律认为这些犯人们没有再次犯罪的意愿或者风险;
最后,还要确保他们的缓刑不会给他们生活所在的社区带来任何无法挽回的负面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罪犯的具体罪行,除了禁止他们在缓刑考验期内做一些特定的事情,包括参与某些特定的活动,进出特定的地区,以及与特定的人进行接触之外,还可以额外地限制他们的活动范围。
然而,无论如何,只要罪犯已经被宣判缓刑,那么他们被判处的附加刑仍然会继续执行下去。《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