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各股东地位如何调整,公司作为法人实体本身不会发生变化。
因此,公司所面临的债权债务责任也将持续存在,对外仍需由公司履行义务并主张相应权利。
在此之前,原股东需要尽职披露公司的实际情况给新的投资者,且需经双方对此进行充分的沟通及认可之后才能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完成以后,相关债权债务便由新股东按照先前承诺的投资金额分担负责。
若售股后出现了原股东未能披露并影响到公司利益的潜在债务(例如公司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真实负债状况、未被记录在公司财务账本中的对外借款等等),那么新股东有权依据协议条款追究原股东的履约责任。
然而,原股东亦可以与新股东之间达成共识并通过订立内部协议来明确债权债务的具体负担分配方案,但这份协议仅供双方内部参考,并无法律效力足以对抗第三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