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指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确立强制违章冒险作业罪这一单独罪名,但已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作出相应规范。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主要是针对那些罔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强行要求员工在面临重大风险的场合承担工作任务的行为而设立的罪行。
为了更好地理解此项罪行,我们将会详细探讨其具体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1)该罪行的侵害对象理所当然的指向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
(2)从动态角度来分析,行为人会采取强硬手段施压于员工,甚至是清楚知晓工作环境包含极大危险情况仍将责任交给下属完成,由此引发重大人员伤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该罪行的实施主体并无特殊限制,即可以是任何有权力施令员工进行违规风险作业的赋权人士,例如项目工程的领导、指挥、调度者等;
(4)从主观意识层面来看,此类行为人只关注最终可能带来的后果,而对于作业本身存在的双重违规及可能带来的惨重风险,却未必有清晰认识,因此该罪行的主观方面应被视为过失性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