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股东可选择使用货币履行资金投入职责,或者通过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等具备货币价值且有法律依据进行转让的非货币性的财产形式进行出资。
然而,法律与行政法规明确限制的财产种类则排除在外。
首先,各位股东应严格遵照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认缴出资额期限和金额实缴。
对于选择货币方式的投资者,必须确保资金全部存入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相应银行账户内;
而若采用非货币财产方式进行出资,需依法妥善办理相关财产权的移转手续。
若因股东未能依照规定完成出资义务,那么除了需要向公司全额补缴资助额之外,他/她还应对已经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负有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次,股东即为股份制公司的资本出资者或者我们通常称呼的投资方。
从股东的主体来源来看,主要分为机构性股东和个人型股东两大类。
机构性股东即是指拥有股东权利的法人实体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机构与组织,这些机构和组织涵盖各种类型的公司、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非盈利性质的法人以及各类基金等。
至于个人型股东,特指那些普通的自然投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