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之成立可选择以下几种形式:
口头表述。
这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经过对话就彼此同意的事项清楚表述并达成共识。
书面文字。
此形式依靠书面表达,表明了双方由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除了上述两种形式之外,还有其他的方式。
其中包括如下几种:
第1种,认契式。
该形式是去约定或遵循法律规定,通过让国家公证机构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公证来创设契约。
第2种,确认式。
这种方法是双方当事人约定或按照法律的要求,通过国家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认真检查,使契约正式生效。
第3种,批准型。
这种方法是法律规定在特定种类的合同中需要经过国家特定主管机关的严格审核和批准。
第4种,登记法。
这是指当事人认定或依循法律规定,以向国家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合同的方式设立契约。《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