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死刑缓期执行案件,本法律法规赋予了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除执政机关高院的直接判决案件外,所有涉及死刑的裁决皆须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请批准。
而为了更好地处理死刑缓期执行事宜,本法条还规定,该类案件可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或核准。
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相关问题,包括以下内容:
1.死缓适用范围:
对于应当处以死刑惩戒的罪犯,若非有必要立即实行的特殊情况,均可判处死刑并同时宣告在两年内执行。
2.死缓变更规则:
(1)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若在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行为,则自二年期满后将其罪行减轻至无期徒刑处罚;
(2)如罪犯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同样自二年期满后将其罪行减轻至25年有期徒刑;
(3)若罪犯存在蓄意犯罪,且情节恶劣者,需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等待审批;
对于涉嫌蓄意犯罪且尚未执行死刑者,应重新计算缓期执行期间,并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备案。
(4)对于既往曾因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行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实际情节及可能影响量刑的因素,有权同时决定对其实施有限制的减刑措施。
关于死缓期间及其降为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方法:
(1)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必须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2)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应当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此外,还有绝对不能被判处死刑的几种情形出现,其中包括:
1.犯罪时年纪不足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绝对不得判处死刑;
2.审判时正处于孕期的妇女,坚决不能判处死刑;
3.审判时已经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除极具特殊效果的残酷刑罚手段导致其死亡的案件之外,不能判处死刑。《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