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姻而言,夫妻在此期间内所积累的共同财富涵盖了以下各类资产:
首先是由配偶双方在共处的婚姻生活中所赚取的薪资、奖励和劳动报酬;
其次,投入到生产、业务运营或投资领域所产生的收益也构成了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项纳入其中的是知识产权的收益,这同样可以为夫妇二人共享;
接下来,由遗产或馈赠所得的财物,除非遗嘱或赠予协议明确规定只属于某位配偶,否则亦将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其他应当被视为夫妻共有资产的范畴还包括:
(1)一方使用自有财产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2)男方及女方实际得到或是应该得到的房产津贴以及公积金;
(3)男方及女方实际上获得或是应当得到的养老金保险和破产后的安置补助费用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