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有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当如此一事被诉诸至法院后,仅仅依据手中持有的借条,可以初步证实确实发生过借款行为这一点。
然而,若借款人对此提出异议,抗辩自己已将该笔欠款全面支付完毕,且能提供足够有力的证据予以反驳时,为了确保法院能够作出公正无误的裁决,仅凭一张借条作为证据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依照“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基本法理原则,当主张借贷关系已经形成之际,出借人必须向法庭提交相关的债权凭证,如借据、收据或欠条等,以及其他一切能够充分证实借贷法律关系的确立的各项证据。
若在案情资料中除去借据之外,出借人实在拿不出任何其他能够有效证明借款履行实况的证明文件,那么法院可能并不会轻易接受借款交付这一实际情况的认定。
因此,我们在此提醒大家,若是借贷过程中并未留下任何转账记录,那就务必妥善收藏其他所有能够证明借款实际执行情况的各类证据,比如寻找到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可靠见证人,对借款双方相关对话进行录音等等。
这样才能为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解决奠定坚实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