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快递公司的责任:
若收件人事先未明确表示不愿意接收快递,快递员便违反其意愿擅自将包裹交付给物业或门卫签收,由此带来的快递丢失现象,快递公司当承担起全责。
2、关于业主需承担的义务:
即便收件人已授权示意其认可快递可由物业门卫签名接受,快递公司仍无需为该事项负责。
然而,物业公司仅在征得业主的允许后才有权代为收取包裹,若包裹在此环节中出现任何问题,业主亦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小区门卫或物业管理部门是否享有代接收快递包裹的特定职责作出明确界定。
换言之,除非小区物业管理协议上曾专门注明包含此项服务,抑或过去有业主提出类似请求并得到物业公司同意,且双方就此事项签署了相关协议,否则物业公司代表业主接收快递的行为只能算作无偿委托合同。
另外,在物业接受委托权限范围内,如因受托方的主观故意或严重疏忽而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向对方索要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