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案件,如果情节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即金额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之间,我们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相应的刑罚,包括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以及适当的罚金作为惩罚。
(二)当被告人的涉案金额达到“数额巨大”时,即介于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我们将酌情给予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除以适当的罚金。
(三)而当被告人涉案金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即介于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我们将会对其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样会依法实行罚金或没收财产之惩处。
每个省份、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均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并结合社会治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参照上述差异巨大的量化标准,据此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刑罚尺度,并报备至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