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条件下,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将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这包括遵循如下几项基本要求:
首先,实体方面的考量1、遗嘱人须具有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内容必须尽可能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3、遗嘱不应妨碍或取消无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收入来源的遗嘱继承人的继承权利;
4、遗嘱中所涉及到的财产须属于遗嘱人自身所有;
5、遗嘱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道德准则。
其次,遗嘱还需满足法定的形式要求:
(1)手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并签字,同时注明具体年月日;
(2)代书遗嘱需要有两位以上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位用文字表述,然后遗嘱人、代书者和其他证人共同签署,同样也要注明具体年月日;
(3)打印遗嘱亦须有两位以上证人在场见证,并且遗嘱人和证人们必须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字,写明年代和月份;
(4)依据录音录像方式制作的遗嘱,也需要有两位以上证人在场见证,并在音像记录中留下他们的名字或者肖像,以及具体的年份与月份;
(5)当遗嘱人处于紧急状况时,可依法设立口述遗嘱。
然而,口述遗嘱必须要有两位以上证人在场见证,而且在危机结束之后,如果遗嘱人有余力以文书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重新设定遗嘱,那么之前设立的口述遗嘱就将失效;
(6)经过公证的遗嘱则应由遗嘱人通过公证等机构进行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