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于债权人的债务清偿问题上,我们会遵循遗产实际价值的限制来完成。
若债务总额远超过了遗产,那么继承人在确保其能在遗产价值范围之内进行全面的偿还之后,便无需再承担超出这部分的债务。
然而,在接受遗产的同时,继承人必须优先无条件地清偿被继承人应依法缴纳的税款及债务,且清偿此等税务与债务的上限就是遗产的实际价值。
若超出现有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债务,对于继承人自愿偿还者则不在上述的约束之中。
此外,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他们可免去对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及债务的偿还义务。
在这里,我们所探讨的继承概念囊括了法定继承以及遗嘱继承两大类。
之所以制定这样的法律规定,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不会因为债务人的去世而失去其拥有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