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置房产之际,倘若仅有其中一方利用其婚前财产进行购置的话,那么该套房产便应归属于购置者个人所有。
无论这笔购置款源自婚前债务,抑或是婚后负担,只要属婚前财产购入,便届于购置者个人财产范围之内。
正因如此,由此所产生的房屋增值部分,亦被视为整栋房屋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不应被划为夫妻共有财产之列。
离婚之际,我们应对此种情况依照个人财产处理办法,不做细分分割。
然而,若这栋建筑物是由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那么在此情况下,该房原本自然就理当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而到了离婚之际,我们也需依照夫妻共有财产的法律条款进行分割,故此,并不再需要对房屋增值部分另作单独分类而做分割处理。
不过,若是用购置者个人财产购买,而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贷款的状况出现时,那么我们便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所花付的款项以及这些款项相对于房地产的增值部分,均需秉持尊重子女权益及有利于女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