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方负有全部责任,您有权要求其赔偿以下各项费用:
包括修理费、车辆施救费用以及其他实际产生的费用。
如涉及运营车辆,您还可提出索赔请求,要求赔偿因无法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下列合法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得到人民法院的充分支持:
(1)为了修复受损车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车辆所承载物资的损失以及车辆施救所需的费用;
(2)由于车辆损毁或无法修复,选择购买在事故发生当时与损毁车辆价值相当的新车辆所需的重置费用;
(3)根据相关法规,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质活动的车辆,因其无法再继续进行相应的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对于非经营性质的车辆,由于无法再次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