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那些明晰了解他人正在借助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个人或企业,却依然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援如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储存服务以及通讯传输服务等等,甚至于还可能涉及到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支付结算服务等。
毫无疑问,信息网络对于我们现今的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推动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心术不正之人妄图通过这种方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对此,刑法对此类行为有着严格的惩戒规定,即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可以判处适当罚金。
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涉案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情况,需要从多个角度考虑,例如具体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意程度、真诚悔罪表现、是否有自首情节或者属于累犯等多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