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你提及的“37天补充侦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一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案件到了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并被重新退回给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时,才能视为真正意义上的补充侦查。
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定程序,在原有的侦查工作基础之上,对案件中的部分细节和事实进行深度挖掘和补充证据。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刑事拘留时间的上限为37天。
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若未能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则必须依法解除相应的强制措施。
如果公安机关仍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此时,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有权向公安机关的上级部门提出申诉。
希望这些信息能对你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