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法定继承中,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孩子的亲生孩子,对外祖父母的遗产有代位继承权。
认定继父母与继孩子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结合司法实践主要从如下两方面进行考量:
第一,是否履行了抚养义务或赡养义务。
第二,履行这种扶养义务或者赡养义务必须持续一段时间。
继父母与继孩子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和赡养义务,最终是要看继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及继孩子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如何,不能单单从形式上和时间上去判断。
【法律依据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五条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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