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安置房写孩子名字,属于孩子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未成年孩子名下的房屋,相关房屋管理行为由监护人行使。
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孩子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孩子一方暂时管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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