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第一:客户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或在我行及同业账户(包括住房借贷、汽车消费借贷、个人消费借贷、信用卡等)目前状态逾期,或近期12个月内出现过一次逾期90天以上不良记录(即逾期状态标志为“4”)。
第二:通过其他征信渠道获悉客户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1)因违规用卡等做法被列入我行、同业、人民银行或征信组织不良客户信息库;
(2)存在作为被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纷争;
(3)有恶意欺骗银行资本做法;
(4)正在服刑期间或近期7年内曾有过刑事犯罪记录。
【法律依据内容】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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