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3、此外,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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